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市场动态 > 分析评论 > 违法广告 > 正文
编号:13201461
“神药”背后的经济漩涡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2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最近,一篇《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将“莎普爱思”推上舆论风口。“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液”“明亮眼睛,幸福晚年”等广告词让多少老年人追捧。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广告中的“莎普爱思”真正身份是什么?或许那些使用过“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老年人也没认真注意其真正的药名——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据媒体披露,该产品一年销售量超过2800万支,“狂卖7.5亿”。

    其实,有关老年人被保健品、食品、茶叶、养生器具等行业推销人员“热心关注”的事情常见诸报端,甚至有的老年人为此与晚辈闹得不可开交。这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对新时期健康认知不足等有着直接关联。笔者接诊时常听到老年患者叹息:“现在日子好过了,富足了,就是年龄不饶人啊,身体老是不好。”话语中透露出正是老年人的“软肋”。

    在笔者看来,那些连小孩子也能将广告词背得滚瓜烂熟的背后,折射出庞大的商机。产品,其背后存在一个庞大的经济漩涡。受益的不仅是该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还有广告公司、传播平台、代言人等。一个产品能让那么多企业“共赢”,或许才是老年人被成为“唐僧肉”、“神药”泛滥的罪魁祸首。

    其实,对于医疗行业广告来说,《广告法》有明确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甚至对广告参与的所有人和单位以及管理者等违反相关规定如何处置都有相应的规定。为啥这些明显夸张的广告还是继续混迹江湖呢?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值得反思。

    比如,《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从某种角度来,《广告法》上述条款对著名大众媒体违反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广告规定的处罚相对较为模糊。比如,什么样的术语才叫做欺骗、误导、夸大等?虽然有相关解释,但是,对于医疗行业而言,很多术语不可能一一地例举如何辨别其是否属于欺骗、误导、夸大等。比如,“薏辛除痛”是否存在有“一心除痛”的变相夸大嫌疑,谁来鉴定?还有,《广告法》中少有对隐蔽夸大宣传的虚假广告关联者做出刑事处罚规定,多数以罚款为主,同样给不法企业提供“不怕罚”机会。

    人老并没错,老了却成人人想吃的“唐僧肉”,甚至成为一些企业的“经济箭头”,谁之错?谁之过?值得反思。要不然,等你老了,甚至还没老,也会成为别人的“经济箭头”。

    莎普爱思事件复盘

    12月2日,丁香园发文表示莎普爱思被多位医务人士质疑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12月6日,CFDA发布通知,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12月7日,莎普爱思宣布,因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股票自12月8日起连续停牌。

    12月8日,莎普爱思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以及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关注函, 立即对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12月15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168,莎普爱思)发布公告,回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和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称,已于2016年启动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并且自2017年12月12日起暂停发布已审批的广告。

    12月18日,莎普爱思股票开市起复牌。公告称,未出现生产停产、销售受限的情况,但是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的销售和生产受到了一定影响,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基本正常。

    (张少莹 整理) (梅松政)